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修改: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完善退出机制
项目预览图赏析
- 近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公开发布,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,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,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
- 此次《决定》修改了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,《条例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、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,施行以来成效显著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,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问题,难以满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。因此,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。
- 此次修改《条例》的总体思路是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,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、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。坚持问题导向。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中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回应。坚持促进发展。从激发企业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,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,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。
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
- 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。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,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。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,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。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撤销失信记录的,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。
-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。为推动解决存量“僵尸企业”有序退出市场,结合监管执法实际,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,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。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,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,可以采取现场检查、查阅资料、了解情况、查询账户等措施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。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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